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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转让之案例评析

信息来源:中国公司股权&证券律师网  文章编辑:hepan  发布时间:2017-01-16 11:22:32  

【案情】中国进出口银行诉广州万宝电器、万宝冰箱等公司借款纠纷案

1998年, 广州万宝冰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电器) 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 贷款13000万元。1999 年3月, 广州万宝家电控股有限公司和卢杰鸣出资成立了万宝冰箱公司(以下简称 万宝冰箱),并由该公司作为受让方, 与万宝电器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购买万宝电器的有效资产, 交易价格为1,2738,3293元人民币; 交易价款不支付现金, 而由受让方等额承接转让方所签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已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债务, 同时接纳万宝电器的1200名在职职工; 转让方的其他债务仍由转让方承担, 与受让方无关。此后, 万宝冰箱与上述银行签订了债权债务转移协议。 进出口银行因万宝电器未能还款, 于2001年2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万宝冰箱与万宝电器共同承担偿还逾期贷款的责任。

判决: 北京高院一审判决万宝电器返还逾期的贷款本息; 万宝冰箱不承担清偿责任。进出口银行不服, 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 万宝冰箱接收万宝电器资产债务的行为属于分立合并, 万宝冰箱应在接受万宝电器的财产价值范围内对万宝电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承担债务额超过其依据转让协议应当承担的债务额, 可以向万宝电器追偿.

评析:本案中, 万宝冰箱接收万宝电器的部分资产与负债的行为, 其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是决定债务承担的关键。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其属于分立合并, 并据此得出存续公司(万宝冰箱) 应在所接收资产的范围内对分立公司(万宝电器)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超额债务有权向分立公司追偿的结论。这一看法值得商榷。分立合并的经济效果类似于营业出资, 即分立公司将部分营业出资给既存公司, 或以之出资设立新公司, 并获得该公司的股权。 但在本案中, 万宝电器将部分财产转移给万宝冰箱之后, 并未获得万宝冰箱的股份。因此, 并不符合分立合并的特征。该财产转移行为属于买卖行为。万宝冰箱成立在先, 财产转移行为发生在后; 财产从一家公司转移到另一家公司, 买卖双方均已存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 约定由受让方购买转让方的资产; 作为对价, 受让方须承担转让方的部分债务。因此, 该财产转移行为符合买卖行为的各项要件,也就是营业转让而非分立合并。所以我认为不应该用分立合并的规则来规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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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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