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过于悬殊,不仅存在一个对公司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且股东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除控股股东外,被担保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则可以推定公司构成实质的一人公司,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一人公司,由该公司承担举证证明其不是实质一人公司的责任。
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应由责令关闭或撤销该公司的主管机关负责,同时公司登记机关对未经清算的公司而给予注销的行为,显然也是违法的,故应负连带责任;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董事,如没有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则不应对债权人负责。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东之配偶并非公司登记股东,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对所涉股权仅享有财产性收益的权利,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股权转让无论是否存在无效事由,均与原股东配偶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确认股权转让效力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包括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情况。设立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在设立的过程中为了募集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在运营过程中为了增加公司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新《公司法》对于诉讼费用担保程序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应当在今后予以弥补完善。主要理由是:其一,如前所述,派生诉讼提起权赋予了股东透过公司独立的法人格而代为行使公司的诉权,已经是相当大的权利,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必须对其行使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以防止滥用权利行为的出现。其二,国外只有美国废除了这一程序要求,但这并不一定得为我国所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