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最为常见的公司类纠纷,此类纠纷看似简单,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甚至很多股东对于知情权范围、行使条件以及举证责任都模糊不清,以至于诉讼请求被驳回。鉴于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权的基础,具有固有性、共益性以及基础性的特点,股东知情权规定被赋予了强制性规范的特点,这也导致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裁判规则不同于普通股权纠纷。
本文拟从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属性出发,分析股东知情权纠纷焦点问题及裁判规则,并从公司章程设计角度为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减少相关纠纷提出建议。
一、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属性
股东知情权指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由于公司治理中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普遍性,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取得期待利益的过程中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其利益存在为管理层所侵害的巨大风险,故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由于管理层常为大股东所控制,股东知情权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尤为重要。而蔡达标与真功夫之间纠缠十年的知情权诉讼又表明,即使是公司的大股东也有获取公司信息而不得的窘境。
股东知情权与收益权、表决权、诉讼权等股东权利共同构成了股权复杂、丰富的权利束。但是知情权与其他股权又有不同之处,有其独特的权利属性,包括:1.固有性,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