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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该怎样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公司股权&证券律师网  文章编辑:Hely  发布时间:2017-09-07 14:09:04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股权继承不同于一般财产性遗产的继承,有其独特性,即股权继承既要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股权继承必然发生股东变更,因此,股权继承要符合《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2、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如果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则须征求公司除死亡股东之外其他全部股东的意见,若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则死亡股东继承人依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若有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死亡股东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则不同意的股东须购买死亡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死亡股东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


3、如果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而公司其他股东愿意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则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可以将死亡股东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如果非公司股东的其他人愿意受让该股权,在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也可将该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如果公司其他股东、非公司股东的其他人均不愿意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则公司可以作减资处理,将死亡股东的股权折价以现金方式交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


4、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质,该规定应为有效,并应当得到遵守。但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公司无偿收回,或者股权由公司其他股东无偿受让等,这样的规定当属无效。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是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公司章程也只能就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也就是说,这里所应解决的问题是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股权的财产性权利是不能被公司章程所剥夺的。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公司无偿收回,或者股权由公司其他股东无偿受让等,这样的规定侵害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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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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