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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法律内涵

信息来源:中国公司股权&证券律师网  文章编辑:hepan  发布时间:2017-01-13 14:28:45  

  董事会决议瑕疵是指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而应归于无效。能够导致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有程序上的原因和实体上的原因两个方面。

  一、程序违法导致董事会决议瑕疵

  为保证董事会能够顺利召开和所作出的决议合法、公正,《公司法》对董事会的召集方法、表决顺序、决议方式等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要件,违反这些程序要件,所作出的决议为瑕疵的董事会决议,归纳起来,在程序上导致董事会决议瑕疵的原因有:

  1、召集人无召集权。我国《公司法》第114条规定,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的权限,如果董事会会议不是由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副董事长、而由其他人召集、主持,由此所作出的决议当然无效。

  2、会议通知方式违法。为了使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参加董事会会议,各国公司法对会议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都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25,条之二规定“召集董事会应于开会之日1周前通知各董事及监察人”。[1]我国(公司法)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中需载明通知事由,[2]会议通知时间或通知事项不符合这项规定的,所作出的决议也属无效。

  3、出席不足法定人数。为体现董事会会议的权威性,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董事会会议为不合法,所作出的决议也因会议本身的违法而归于无效。

  4、决议方法违法。根据《公司法》第117条的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除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还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这里所说的过半数是指出席人数的过半数而非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有的国家公司法还规定了特别决议制度,对于特别决议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举行,并且与决议事项有特别利益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表决,这些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也不无借鉴意义。

  二、内容违法导致董事会决议瑕疵

  各国公司法和其他强行法以及公司章程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规定了不同的限制,公司必须依法活动,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的董事会,其活动也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而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会对股东以至社会经济利益造成损害。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的情况主要有:

  1、决议内容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法律规定了无效的法律后果、董事会如果在公司组织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外作出决议,因其越权而决议无效。

  2、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公司作为我国的企业法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如果董事会作出了违反我国法律的决议,当然为我国法律所不许。

  3、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作为营利法人,应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但这也并不是说公司的活动可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近年来,在营利目标的驱使下,一些公司违法经营,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日益突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其后果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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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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