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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主要模式简析

信息来源:中国公司股权&证券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7-01-12 10:19:41  

2011年新星化工冶金材料(深圳)有限公司就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出仲裁申请,由此引发了大家对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种种议论本文将对其现状及主要模式作一简要分析。

一、现状

“如果传统银行不改变的话,他们就是21世纪一群要灭亡的恐龙。”这句话道出了银行家们心中的忧虑。银行曾是人们心目中最为稳定最为看好的行业,但随着存贷利差不断缩小,金融脱媒,银行资本新政的推行,商业银行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商业银行转型的呼声也越来越紧迫,从传统的存贷业务向中间业务发展,成了商业银行最紧要的一个目标,而股权投资业务则是众多银行争夺的其中一个焦点。但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目前无论是中行、建行、农行、工行等国有大行,还是招商、中信等股份制的商业银行都纷纷设立投资银行部,通过各种业务创新,触电股权投资业务,但两者采取了不同的业务模式。

国有大行借助其雄厚的资金实力,通过在海外设立的机构在国内设立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如中行借助在香港设立的中银国际,在国内投资成立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行借道该产业基金进行了股权投资;除此之外,银行还可通过对拟上市公司发放期权贷款,即选择权贷款而获得股权收益。上述建行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纠纷即属于此类。而招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则通过信托产品等方式,也在股权投资领域分得一杯羹。

二、主要业务模式

1、曲线直投模式:2006年底,注册地在香港的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系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中国第一支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人民币200亿元,存续期15年,首期规模为60亿元。而建行则通过香港注册的建银国际进行股权投资。该模式适用于已在海外设立机构的大型商业银行,但该方式成本较高。

2、选择权贷款模式:选择权贷款,即期权贷款,指商业银行对融资公司发放贷款,同时银行拥有某种选择权。比如银行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价格可从融资公司处获得约定的股权,等到融资公司上市后,商业银行即可从中获得股权投资收益。由于银行无法持有股权,只能通过向PE转让选择权的方式,从PE方面分得投资收益。但这种方式目前仍有争议。

3、信托产品模式:即由银行、PE联合信托公司向私人银行客户发行信托产品,以信托资金入股融资公司获得股权收益。而银行可从中收取募资服务费、管理分成、基金认购费和业绩分成等费用。

在信托产品模式下,对于融资公司来说,银行主要是企业融资财务顾问的角色,承担了尽职调查、估值定价、组织路演和商业谈判的工作;对于私人银行客户来说,银行向其推荐经过遴选的PE和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银行是以自身的信用为产品作了隐形担保。因此,银行对PE和融资公司的选择有一定的要求。

通常考察PE中的GP不仅要看团队、历史业绩、投资策略、合伙人分配激励机制及本身投资条款的设置,还有在项目源获取和行业研究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对于融资公司的选择,银行认为融资公司的管理团队是相当重要的一个因素,团队核心人员的年龄、学历、专长和相关创业经验、行业从业时间和团队配合时间都是重要的参考指标。其次,公司所在的行业和企业战略也非常重要,最后对于融资公司经营情况的调查则与贷前调查类同,只是更侧重于预期业务的判断。

商业银行创新的步伐从未停止,如何让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是摆在从事银行事务的律师的面前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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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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