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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区别

信息来源:中国公司股权&证券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7-01-12 13:26:35  

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性医疗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的基本属性不同。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是公益性福利事业,带有强制性,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该项保险。商业性医疗保险属于商业性质,以盈利为目的,不带有强制性,主要靠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去争取客户。

二、两者的保险范围不同。前者的保险范围较广,不仅保“大病”,而且保“小病”,不仅对参保人的住院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而且对其门诊费用也给予一定补偿。而后者的保险范围很小,一般只对其承保范围内的几种或者某一种疾病的住院费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

三、两者保险费筹集方法不同。前者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个人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以保险费的形式缴纳,负担较少。后者费用完全由参保人承担,国家和单位不予分担(用人单位自愿为劳动者分担的除外)。

四、两者的管理制度不同。前者由政府集中领导,由各地医疗保险机构具体管理。后者由金融机构领导,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保险公司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核算制度。

五、参保人参加保险的条件不同。前者的参保条件没有什么特殊规定,无论是健康人还是有病的人都可以参加该保险(具体规定详见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文件)。后者的参保条件以保险公司的规定为准,只有具备参保条件的人,保险公司才接受其参保。

六、两种保险制度给予参保人的保险待遇不同。前者一般按照医疗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数额具有不固定性,不完全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为准,具有社会救济的性质;而后者则一般按照一定金额补偿,补偿金额具有固定性或者一定范围,超支部分则由个人负担,该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的“大数原则”来具体操作的,具有商业性的救济性质。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医疗保险不可能补偿参保人全部的住院医疗费用,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就可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弥补参保人差额部分的损失。根据医疗保险的补偿原理,医疗费用的理赔是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的,对社会医疗保险作出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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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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