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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信息来源:法学在线  文章编辑:yxy  发布时间:2020-02-14 11:50:00  

(一)根基案情

  民营企业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公司)、国有企业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系上海新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的股东,别离持股38.2%、61.8%。2012年2月15日,新能源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策:赞成电力公司转让其所持股份,转让价以评估价为依据;中静公司不放弃优先购置权。5月25日,新能源公司将股权公然转让质料报送某产权生意业务所。6月1日,产权生意业务所公告新能源公司61.8%股权转让的信息。7月2日,中静公司向产权生意业务所发函称,按照框架协议及增补协议,系争转让股权信息披露漏掉、权属存在争议,中静公司享有优先购置权,请求产权生意业务所停息挂牌生意业务,从头披露信息。7月3日,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与电力公司通过产权生意业务所签署产权生意业务合同。9月11日,新能源公司向水利公司出具出资证实书,并将其列入公司股东名册,但未能管理工商变动挂号。中静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电力公司私自转让股份陵犯了其优先购置权,请求判令中静公司对电力公司转让给水利公司的新能源公司61.8%股权享有优先购置权,并以转让价48,691,000元行使优先购置权。

  (二)裁判成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股东优先购置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划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彼此转让其所有或者部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该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成。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赞成,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的,视为赞成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差别意转让的,差别意的股东该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赞成转让。经股东赞成转让的股权,在平等前提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本案中,中静公司未昭示放弃优先购置权,且在股权生意业务前向产权生意业务所提出了贰言,产权生意业务地点对中静公司提出的贰言未予回复,且未奉告生意业务是否准期举行的环境下,直接将电力公司股权拍卖给水利公司,陵犯了中静公司的优先购置权,电力公司与水利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产生效力。讯断:中静公司对电力公司转让给水利公司的61.8%新能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购置权。电力公司、水利公司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掩护民营企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享有优先购置权的典型案例。电力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转让其股权时必需出场生意业务,但出场生意业务不能陵犯其他股东的权力。产权生意业务地点中静公司提出贰言却未奉告是否准期生意业务的环境下,将电力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水利公司,陵犯了中静公司的优先购置权。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同等看待差别全部制股东,依法掩护非公有制企业中静公司的优先购置权。

  混淆全部制经济中,该当同等掩护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因为混淆全部制企业中,差别全部制经济主体的权力表现为对混淆全部制企业的股权,故掩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权力就表现为对其股东权力的保障。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置权是股权的紧张内容之一,应依法予以掩护。人民法院支撑中静公司要求行使优先购置权的主张,表现了对混淆全部制企业中非公有制股东的同等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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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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