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股权&证劵律师网 > 公司

关于公司法的七个假说——理解公司法的七把钥匙

信息来源:资深大律师&著名法律专家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18-03-12 16:43:21  

   公司的本质是什么?公司法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公司权利的正当性源于何处?学者们对此给出了不同的比喻,即假说,不同的公司假说从各个侧面揭示了公司的众多特征,是公司实然性的体现,对了解公司法大有裨益。如下七个假说最为著名,笔者粗浅归纳如下:

   1.公司是一组契约网,由股东、高管、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公司参与人相互之间为减少交易成本而达成的一系列自由契约组成,是为公司契约论。

   英语表述:contractarian theory

   代表人物:罗纳德·科斯、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R.费希尔

   主要观点: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而是由公司各参与人之间达成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契约所组成的一组契约网。公司法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减少这组契约机制的交易成本,公司法减少交易成本的途径有二:一是提供标准的格式契约减少订约成本,二是通过国家统一的执法、司法减少履约成本。契约自由的思想,决定了公司法的基本特征应当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该理论反对国家对公司的过多监管,倡导公司自治,主张利用私法领域的契约解决公司问题,坚持股东利益至上原则。

   理论背景:自由资本主义的兴起,社会上普遍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反对政府干预。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的出现,法学领域强调使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法学问题。经济分析法学派倡导公司自治,减少政府监管,主张利用私法性质的契约解决公司问题。经济分析法学的发展为该学说的出现打下基础。


   2.公司法是个混合体,由任意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构成的混合体,在该混合体中,强制性规则,必不可少:是为公司法的强制性结构。

   英语表述:The Mandatory Structure of Corpotate Law

   代表人物:杰弗里·N.戈登

   主要观点:公司法应当在某些方面具有强制性的结构,即公司法应当是一个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构成的混合体,强制性规则虽然僵化,但如果没有强制性规则,自由订立契约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弊端会给公司领域带来更多的恶果。假如,如果公司法不规定高管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异议股东的退出机制等强制性规定,则公司领域的乱象会使公司存在的合理性成为人们诟病的对象。

   理论背景:在契约自由和私人利益最大化的思想甚嚣尘上之时,契约自由的弊端也逐步显示,实践证明契约自由并不一定导致私人利益的最大化,每个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可能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因此有必要制定强制性规则,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以求基本公正。

                      

   3.公司是一个社区,这个社区由股东、高管、消费者、工人以及当地公民组成,社区居民在董事的庇护下其乐融融,各得其所:是为公司社区论。

   英语表述:communitarian theory

   代表人物:大卫·米伦

   主要观点:社区理论将公司视为一个社区,关注董事在服务于股东利益的过程中对非股东公司利益相关人(如雇员、当地社区、消费者)的负面影响。因为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力量不对等,使这些非股东公司利益相关人不能够通过契约机制有效地保护自己,绝对的契约自由不能保证公平正义,因此作为公司的管理者董事有义务,维护这些人的利益以达实质正义。

   理论背景:20世纪80年代美国兴起了敌意收购浪潮,在竞争中失败的公司在被大公司收购后,大公司为了收购利益最大化,通常对被收购公司进行重组,将一些工厂关闭或搬迁,从而造成大量工人失业,当地政府和社区原为吸引公司到来而进行的大量投资便付之东流,对当地经济、社会和思想都会生产较大负面影响,因此公司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其他参与人投入更多的关注。


   4.公司是个生产团体,每个公司参与人均投入不同形式的成本,大家应当共同努力,共负盈亏,共同发展,互相帮助。

英语表述:team production theory

   代表人物:玛格丽特·M.布莱尔和林恩·A.斯托特

   主要观点:团体生产理论认为,公司是由不同的参与人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组成的一个团体,各种参与人贡献不同但是地位平等,不应将公司仅仅视为股东财产。在这个生产团体中,每个公司参与人都进行了与具体公司相关的投资(firm-specific investment)股东出金钱,董事出管理,雇员出劳力,大家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因此公司成员应当互相保护和支持。董事是公司的受托人,协调和平衡公司公司参与人各方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股东),保证公司的存续和发展。

   理论背景:股东利益至上原则的弊端日益显露,法经济学的丰富发展,合作共赢的理念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人们注意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好于鱼死网破的竞争。


   5.公司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宪政国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权力均衡以制约腐败以及权力的滥用,使得公司内设机构之间能够实现互相监督并促使公司向更美好的方向前进。

   英语表述:corporate constitutionalism

   代表人物:斯蒂芬·波特姆利

   主要观点:公司宪政论将公司视为一个类似于共和国的政治实体(body politic),具有严谨有效的组织结构和运行程序。在公众公司中,股东直接管理公司是不可行的,但又需要让股东尽可能的参与公司事务,因此,借鉴代议制的政府管理机制,公司治理过程中,由公司股东选出董事会,由董事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这种经营管理权不应该受到股东的随意干涉,这种代议制的政治理论为董事会的权力正当性提供了基础。宪政主义的目标是协调社会生活中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公司同样是一个包含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机构,公司要通过决策过程前的分权、决策中的协商、决策后的争议机制共同作为,协调公私利益的均衡,用上述程序正义,促进公司实体正义。

   学说背景:尊重个人利益的自由宪政主义、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考虑整体利益的社群主义,强调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共和主义的宪政理论的丰富,以及公司治理与国家治理的诸多相似之处是公司宪政论产生的基础。


   6.特许权理论(英语译为concession theory),公司是经由政府创造的拟制实体,公司的独立人格来源于国家的特许和批准。

   早期公司的设立,必须得到政府或者国会的特许令状,并且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很多限制。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之物,人们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法律和商业上的便利,其理论基础是强调政府在设立公司中的主导地位,公司的权利来自于国家特许,因此,公司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在特许权范围内经营。此假说为国家干涉公司事务提供了理论基础。该假说在公司出现早期较为流行,公司越权经营无效的原则就发端于此。但随着公司设立自由、经营自主的发展,该理论已成昨日黄花,此不过多着墨。


   7. 自然实体理论(英文译为natural entity theory):公司并非国家法律的创设之物,而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具有独立的人格。

   国家不能过多的管束和干涉公司事务。公司在很多方面都可比拟为一个自然人,公司的董监高就是公司的大脑,大脑控制公司的神经中枢和行为,公司的普通员工就是公司的手脚,手脚执行大脑的指令。此理论流行范围小且已为时代所抛弃,此不赘述。

参考书目:

1.公司法的逻辑

2.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

3.比较公司法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